#阿明小教室 #房事辭解 #契約審閱權

簡述:企業經營者與買方簽立合約前,讓買方有充分時間了解合約內容,保障買方不在充促的時間下簽約,而照成權利損害。


1. 契約審閱權是「消費者保護法」賦予消費者的權利,讓消費者有合理的時間詳細了解賣方提供的
定型化契約。
但是契約審閱權僅限於賣方(業者)與消費者間的買賣關係,若買賣雙方皆為個人,便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的範疇,如中古屋買賣

2.內政部規定之定型化契約規範,不動產契約審閱天數至少要3~5天,至少3天以上包含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」、「房屋租賃契約書」、「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」及「住宅轉租契約書」等。
至少5天以上包含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」、「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」及「成屋買賣契約書」等。

3. 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,消費者可以主張自身的權利;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給予合理的契約審閱期,那麼買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能成為契約內容。業者不能要求消費者事先支付訂金

4. 契約審閱權是消費者的權利,在法律上無拋棄之規定。
若消費者欲自行放棄權利,將以個別磋商條款拋棄審閱期,由消費者手寫放棄審閱期間權利等文字並蓋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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