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述:優先購買權亦稱優先承買權,簡稱「先買權」。指權利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約定,得就義務人之特定財產,當義務人出賣給第三人時,享有與第三人相同條件,優先承購的權力。
1.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優先購買權徵詢需10日內答覆,實務上回覆不買就放棄,不理則視為放棄。
2. 基地出賣時(包括標售、拍賣)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,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
房屋出賣時(注意要建築改良物才算,工事不行),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
3.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,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。
優先購買權要件:
1.地上權、典權、租賃權。
2.買賣。
3.出售時。
4.同樣條件。
5.多人都想行使優購權時,順序以登記之先後。
6.物權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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