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人講求有土斯有財,
不少人從祖先繼承到大批土地
而搖身成為大地主、
田僑仔,但也不見得繼承就一定是好事,
若前人有負債,則負債也會一併繼承。
另外,也有因為自身的債務問題
而不願繼承的狀況,
阿明就曾遇過客戶來問,
為什麼都已經將爸爸留下來的祖產
經「協議繼承」將自己應繼承的部分讓給兄弟了,
債主還是有權利取得原先他該繼承的部分呢?
究竟,辦理繼承登記時要用什麼方式呢?
Q :拋棄繼承如何辦理?
必須在繼承發生時的三個月內,繼承人必須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,並且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,告知對方自己即將拋棄繼承
繼承發生時 — 3個月內 → 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—→ 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
Q :兄弟間原本就協議,在長輩未過世時就已經簽了放棄遺產的約定,有效嗎?
無效,必須在繼承開始前三個月內登記才有效!
Q :「拋棄繼承」和「協議拋棄繼承」不同?
拋棄繼承登記 表示從頭到尾繼承的財產都不會進入自己的名下
協議拋棄繼承 表示已經繼承後才拋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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